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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资讯)在线旅游商家刷单,提高店铺的虚假销量和好评度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1-09 20:2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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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快速发展,在线旅游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然而,各种旅游电商平台的一些问题逐渐暴露在公众面前,如虚假宣传、恶意搭售、任意屏蔽用户评价信息、没有针对消费者的安全提示等。此外,一些在线旅游商家甚至通过刷单信等不正当手段提高自己店铺的虚假销量和好评。很多网友表示,以前也可以参考赞数来选择产品。现在第一反应可能是:这么多赞都不能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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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旅游数据欺诈是有害的

2018年,一篇评估数据欺诈的爆炸性文章将一家旅游网站推到了风口浪尖。对此,有专家表示,自在线旅游平台兴起以来,欺诈旅游网站数据的话题从未停止过。一定程度上,旅游媒体通过网络水军购买粉丝、刷点击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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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首席经济学家万喆认为,网络旅游数据欺诈是互联网时代商业监管面临的新问题。单纯的理解是虚假广告的问题,看似小事,实则危害极大。“一方面,数据欺诈很容易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之前做出错误的预测。当获得的服务不理想或与预期严重不符时,旅游纠纷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另一方面,随着在线旅游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如果欺诈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很可能演变成行业内的恶性竞争,对整个行业的发展生态造成负面影响。”万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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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网站作为‘中间人’,大大降低了人工成本,但也相应增加了信用成本。旅游电商平台要尽快告别一些错误的认识和做法,在业务流程上做到‘行业专业化’。”万喆说,例如,在过去,一些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经常认为,在平台上发布的产品应该由旅游运营商提供,而他们是类似于中介的第三方,他们缺乏对在线和离线双重审计义务要求的足够清楚的理解。“营造一个让消费者放心的在线旅游消费环境是目前的重要任务之一,平台和相关商家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只有双方主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规定,杜绝欺诈行为,才能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万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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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电子商务必须加强协同监管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4月,北京已受理184起“一日游”投诉,同比下降81.4%。同时,针对“黑网站”,北京市文化旅游局会同市网络信息办、市通信管理局,前期关闭39家非法网站,有效遏制了有害信息和非法信息内容的传播,净化了网络旅游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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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豪指出,对于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其主要监管部门是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但旅游电子商务平台的业务领域与旅游业密不可分,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尽快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具体而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旅游电商平台存在应当由文化旅游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相应的文化旅游部门处理;反之,如果各级文化旅游部门发现旅游电商平台违法,必须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万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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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对网络旅游的监管相对薄弱。虽然一些监测咨询机构经常发布相关数据报告,但公平性和权威性难以保证。”万喆建议尽快建立一个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数据监控和信用机构及管理系统。同时,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地违法,处处制约”的信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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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应该勇敢地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过去,在许多著名景点和热门旅游城市,你总能看到一些人招揽“一日游”业务。如今,这样的行为开始出现在网络上。很多网友说在网上找了一家靠谱的旅行社,却遇到中途换车,强行购物的情况。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金融街法院院长助理舒瑞表示,在旅游平台经营者侵犯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旅游消费者维权的主要依据。“例如,《电子商务法》第18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爱好、消费习惯等特点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点的选择。另一个例子是第19条,该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搭售商品或服务,不应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一种选择。这意味着购买机票默认与保险匹配,预订酒店代金券等行为将难以隐瞒,消费者将获得重大提示,可以选择拒绝。当相关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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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或者捏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的商业宣传,从而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舒蕊认为这样的条款不够详细,可操作性会相应降低。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相关规定和处罚,使法律规定更具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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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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