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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曾经操纵一家广西上市公司的鲜某悔过:接受证监会处罚强制执行裁定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21 06:4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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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没有异议”“愿意提供财产线索并努力配合法院”“不要让自己活在终身遗憾的道路上”...

身着蓝色囚服的仙某坐在看守所的押候室里,面对记者的镜头,不断表示遗憾。

9月13日上午,记者跟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到上海市第二看守所将行政裁决送达仙某,并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天价罚款”裁决予以强制执行。

据了解,在相应的申请执行和备案程序完成后,六票涉及的行政处罚将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重罚——仙某屡次挑战监管,藐视法律

据公开资料显示,仙某是中国资本市场的资深玩家,曾领导多场闹剧,引起广泛争议,最终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其中包括导致多伦股份更名的资本剧;操纵多伦股份的股价;参与邱慧科技,指导并参与起草了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的1001份精彩提案;后来因为罚款、罚金没有如期缴纳,就去了第二批资本市场“老赖”名单;最近被指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他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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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曾这样评价他:打着信息公开的幌子,将宪法确立的基本政治制度和社会公共秩序、良好风尚矮化为董事会决议,挑战党和政府的权威,藐视法律规定,践踏社会公德,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必须依法严惩。

2017年,中国证监会以操纵市场、非法信息披露为由,向仙某发出6笔罚款,其中一笔高达34.7亿元,创下中国证监会单项处罚新纪录。

根据证监会处罚决定,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仙某利用资金集中、持股集中、信息集中的优势,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进行交易,进行虚假申报,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同时,仙某未按要求报告和公布其持股变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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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证监会责令仙某依法处置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5.78亿元,并处罚款28.9亿元。此外,冼被警告非法披露信息,并被罚款60万元。

对处罚的认可——仙某不反对处罚

此前,据证监会调查人员称,仙某及其团队核心成员有强烈的抗拒调查意识,经常拒绝直接调查或故意隐瞒、捏造虚假事实。如果因为荒谬的理由要求调查人员回避、纠缠;立即开除配合调查的保安人员;“1001法案”表明涉案人员可以为所欲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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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证监会处罚决定依法送达后,被处罚人仙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按时缴纳罚款、罚金。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法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西城法院受理案件后组成合议庭,对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准予执行的裁定。

西城区行政法院的服务人员表示,服务程序由核实身份、宣读裁决和听取受送达人意见三个步骤组成。

西城法院核实仙某身份后,将《行政裁定书》逐一送达,要求仙某一一签收。

仙某表示,对于行政处罚事实和证监会对《行政裁决》的罚款处罚不持异议,愿意配合法院执行。

“但由于身份限制,我处置部分资产的能力有限,后期实施存在实际困难。”仙某表示,无论如何,我都愿意提供财产线索,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消除负面影响。

谈及他过去的违法行为,仙某说,我向证监会和资本市场郑重道歉。

“以前处理问题的方式过于鲁莽和冲动,导致了今天的困境和被动。”仙某表示,自己的行为对证监会和市场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弥补,赎罪。

关于自己在资本市场的违规行为,仙某反映:“在这个过程中,可能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或者所谓的成绩。其实这些成就不是自己取得的,而是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这个社会创造的。”

“如果我们深刻反思这背后的逻辑,那就是我的傲慢必然导致今天的结果。”仙某说希望后来者引以为戒。

对于同龄人,仙某劝道:“引以为戒,不要让自己活在终身遗憾的道路上”。金融从业者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而不是针对现有制度的漏洞,通过各种非法交易套利,盲目追求短期套利收益。

刑事责任-仙某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记者了解到,除了证监会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外,公诉机关还指控他背信弃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

今年7月12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仙某侵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举行公开审理,这也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审理试图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仙某利用其担任A公司(原B公司)董事长及其子公司C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使用伪造的工程分包单位签署、制作虚假的资金支付审批表。以“工程款”和“当期付款”的名义,通过工程承包商和分包商账户,将B公司转给C公司的1.2388亿元资金划转,其中2360万元用于财务管理和股票交易,尚未归还,部分资金已转入开发成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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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9日,被告仙某作为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定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将乙公司更名为甲公司,并于2015年4月17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之后,仙某违反相关规定,故意推迟更名上市公告。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仙某利用上述信息优势,连续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b股”2520多万股,购买金额超过2.86亿元。同年5月11日,仙某通过B公司向市场发布域名使用权更名通知及误导性公告,操纵“b股”股价从5月12日至6月2日连续上涨,涨幅达77.37%。截至6月3日,仙某“b股”盈利1.4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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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仙某否认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和罪名。

但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仙某向证监会表示了诚挚的歉意,并对庭审结果表示尊重。合议庭宣布,经过认真审议,将对此案作出判决。

“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加大了打击市场违法行为的力度,在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此背景下,西城法院立足于其管辖的特点,充分发挥其行政审判职能。”西城区法院行政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方面妥善处理金融行政纠纷,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它确认和支持了合法的金融监管行为,为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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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报

刘,编委值班

值班军官陈少峰

值班编辑李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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