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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报道)高校命名将有规范: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国家”“华北”等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1-03 22:3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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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31日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校命名,教育部近日发布了《高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校命名要坚持名副其实、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切忌贪求完美。

《暂行办法》明确规范了高等学校名称中地理领域、学科或行业领域、英文译名的使用,强调原则上不应标注代表中国和世界的习惯用词,如“中国”、“中国”、“国家”、“国际”,也不应标注“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和区域变体的用词。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域名;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名。其他学校需要使用省名的,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但必须在名称中注明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所有的商标、商号、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大学的中文译名、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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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的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对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人的姓名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高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和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和声誉的无形资产,保持校名稳定。同级更名间隔原则上至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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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暂行办法颁布后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职业学校和初级职业学校)、专科学校的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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