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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讯)分居后一方买房,离婚后算谁的?“外嫁女”户口未迁走,能否分享土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29 22:32:02 阅读:

本篇文章1390字,读完约3分钟

【/s2/】分居后一方买房,离婚应不应该分割【/s2/】

【/s2/】黄女士问:【/s2/】毕业后在深圳工作结婚,育有一女。四年前,由于夫妻不和,我带着女儿回南宁生活工作。老公很少来南宁,不给孩子抚养费。去年用个人积蓄在南宁买了房子。现在想起诉离婚。南宁的这套公寓是夫妻共有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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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回答

【/s2/】林建律师回答:【/s2/】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判例,认定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得”。但这个案例比较特殊:夫妻关系在购房期间恶化,没有证据证明仍然存在经济混乱;女方单独用个人收入购买;分居后,男方没有尽到赡养妻儿的义务,女方独自抚养孩子。所以,财产应该认定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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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已婚妇女”可以在不转移户口的情况下获得征地补偿吗

【/s2/】王女士问:【/s2/】我的户籍在南宁某村。五年前,我嫁到了北海,但我的户籍没有迁出。前年,家庭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户籍还在我这种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已婚妇女”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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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回答

【/s2/】林建律师回答:【/s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已婚妇女”在以下情况下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新居住地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账户未转账;再婚后,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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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出售地面停车位合法吗

莫先生问:几年前,我在防城港某区买了一套房。我看到小区地面有很多停车位,可以免费停车。现在,开发商宣布将出售住宅区的地面停车位。如果你不买,就没有停车位。开发者有权利这么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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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回答

【/s2/】林建律师回答:【/s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住宅区地面停车位是开发商按照行政规划所建物业的附属设施,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出售房屋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也属于全体业主。开发商有义务按照规划在小区内修建附属设施,但地面停车位的权益应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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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感谢媳妇同意给房。可以取消吗?

【/s2/】王女士问:【/s2/】我独生子去世后,我媳妇陶基本上是照顾日常生活的。她对我很好。为了感恩,我去年和她签了协议,决定送她一套房。女儿知道后强烈反对,我就不处理了。现在陶要求我履行协议。我可以取消礼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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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回答

【/s2/】麦律师回答:【/s2/】你与你媳妇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你以赠与的房屋换取陶的生命,这是一个道德义务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道德义务赠与合同不适用于撤销赠与,所以不能撤销赠与合同。

【/s2/】林建律师简介:【/s2/】广西金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继承、房产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民事合同、林地、行政诉讼、医疗纠纷、海事海事海事诉讼、拆迁补偿、行政听证等。

【/s2/】麦律师简介:【/s2/】广西中山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刑事、房屋买卖或租赁、交通事故、离婚、房屋转移登记程序、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继承、劳动合同、工伤认定程序等纠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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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冬妮[/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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