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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权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28 05:4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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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自然资源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br/】《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土地管理法》的重要配套法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在土地征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改善,并有授权立法的规定。据自然资源部称,这些条例迫切需要澄清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条例中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
公众咨询《条例》分为总则、土地空、耕地保护、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71条。
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场准入问题,《条例》规定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准入交易的要求和程序。集体管理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管理建设用地规模。允许通过土地整治等方式调整位置。,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br/】同时,《条例》指出,要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简化审批程序,按照“权责平等”的原则,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的土地使用自主权。
具体而言,规章修订草案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首先,国家土地空规划体系
修订草案明确了国家land/ぎ与土地管理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空空间格局、规划土地布局和用途控制要求等。,并明确建设用地规模、耕地数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第4条)。国家土地空规划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中共中央、国务院审批。其他各级土地空规划,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第五条)审批。
二是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修改后的草案将有效的耕地保护制度写入了条例。首先是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善占补平衡的意见》(钟发[2017]4号)明确提出,要加强对耕地保护责任人的补偿激励,积极推进中央和地方涉农资金整合,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加大耕地保护补偿力度。为此,修订草案明确国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12条)。二是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加强耕地保护,首先要明确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修订草案规定,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对省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包括耕地数量、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质量水平、占用耕地补偿等。(第13条)。
三是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修订稿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优化了建设用地审批内容,简化了审批流程。一是统筹城乡土地利用管理。改革土地计划管理制度,将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集体管理的建设用地合理安排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十五条)。第二,根据“权利和责任平等”的原则,地方政府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更大的自主权。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第三,土地的提前使用应写入法规。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和省重大项目中。一、建设周期可控的单项工程和因季节性影响或其他重大因素急需建设的工程,可提前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第二十六条)。四是简化建设用地审批材料。为解决地方政府强烈反映的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繁杂的问题,对现有的“一书四案”(建设用地报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供地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纳入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地申请,明确了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地申请的审批重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巩固农村三大土地制度改革成果
修订稿在《土地管理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农村土地“三块”改革成果。一是以维护农民权益为核心,完善征地程序。明确土地状况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签订协议等法律程序的具体实施要求。主要包括:发布土地征收开始公告,开展土地状况调查,评估社会稳定风险(第二十八条);组织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和听证(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少数不同意协议的农民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第三十一条);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构成及预收制度(第三十五条)。二是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交易的要求和程序。集体管理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遵循节约集约的原则,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集体管理建设用地规模。允许通过土地整理的方式调整区位,合理利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第三十六条)。很明显,进入市场的集体经营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空规划,并确定为工业、商业和其他商业用途。必须有明确的产权,依法登记土地所有权,符合开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基本条件(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市场准入计划的编制和审查要求,土地所有者应当将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出让和租赁计划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报送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是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权益。要求在城市、县、乡(镇)、村庄规划中科学划定宅基地的范围(第四十五条)。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程序和自愿退出、恢复宅基地的要求(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将实践中的成熟经验写入法规
第一,增加土地储备条款。土地储备是加强建设用地市场调控和保障能力,确保“土地净流转”,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重要措施。修改后的草案明确了政府预留的土地要有明确的产权,前期开发要先完成再供应,要满足启动开发的条件(第19条)。二是完善临时用地规定。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修订草案规定了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和使用要求,明确临时用地须经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用于建设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的临时用地,建设期较长的,经批准可延长一次,期限不超过两年(第二十四条)。三是进一步完善土地督察的法律保障。明确土地监察的内容和方法,提出并整改监察意见和建议(第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房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权


编辑依桐志平

标题:(房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用地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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