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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讯)《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27 08:24:0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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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5日,记者从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目前,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组织修订《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市民和相关单位可在9月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1835237974@qq)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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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要修改《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有哪些亮点?关于此次调整的一些变化,南宁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给予了详细解答。


修改初衷:让法律法规跟上当前新形势

2013年9月,南宁市颁布了《南宁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到现在已经7年了。在此期间,南宁推出了低于市场价格的限价房项目,帮助一些买不起房、没有廉租房保障的“夹心阶层”市民实现定居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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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南宁市住建局了解到,目前南宁没有限价房项目出售,但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优化服务改革,清理认证事项,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现状。同时,由于南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责任单位也发生了变化,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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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1

先买限价房还有四种情况

与老《办法》相比,这个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变化?相关负责人做了分析。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优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原二类(申请人之一属于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县(区)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材料;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优先购买资格的人数增加到6人。增加内容包括:患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界定的重大疾病;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企业下岗失业复员干部、参加对外作战的民兵,或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和劳动模范称号的;属于国家、自治区或市本级计划生育专项救助对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先购买条件。不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情况也有所增加:违反信贷管理规定,处于限制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惩戒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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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2

交易流程描述更具体

为了使文字表述更加准确清晰,普通限价商品房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和交易也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限价普通商品房,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后,按当时同地段同存量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的20%比例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相关价款,即可转为商品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房后,才能办理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或其他住房的房屋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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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未取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需要按照当时同地段、类似存量住房平均成交价格的20%比例进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权属转移,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转为商品房后方可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一)继承、离婚分析、法院判决或裁定等法律文件。(二)因继承、法院判决或裁定等非购买方式(不含赠与)在别处获得住房的;(三)因重大疾病、事故等原因造成特殊经济困难,需要提前上市交易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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