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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别做这几件事,小心触及侵权“雷区”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1-13 07:38:02 阅读:

本篇文章2421字,读完约6分钟

微信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交媒体。在微信朋友圈上传转发精彩图文已经成为很多人的日常社交活动。

但是按手指之间有个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触到侵权的“雷区”。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微信朋友圈举报多起侵权案件,提醒网民享受微信等社交媒体带来的便利,同时增强法律意识,规避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

非法随地吐痰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①]

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A公司在其微信官方账号推送一篇文章,指责其同行B公司“抄狗”、“有罪”、“骗客户”。这篇文章被广泛阅读和转发。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作为留学中介同行,为了利用乙公司在留学中介行业的较高声誉和良好口碑,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给乙公司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广泛传播和散布捏造的虚假事实,恶意诽谤乙公司抄袭..为此,乙公司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以上。

(科学)微信不是法外之地!别做这几件事,小心触及侵权“雷区”

▲图片来自网络

但A公司声称对公众说的是实话,所有澄清和言论都是客观、温和的。即使有些语言因为愤怒而使用不当,也完全是普通大众的简单情绪,与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本质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言论是脱离事实的主观臆断,是对“真实情况”的过度解读,极具攻击性,而非“普通大众的简单感受”。该行为构成对B公司的商业诽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费用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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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法官提示】【/s2/】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谭乃文提醒,部分企业从媒体运营时,可能会发布不适当的内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微信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应更加注重发布信息,杜绝虚假陈述、商业诋毁或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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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公司和个人应提高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注重证据保全,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流程、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利用专业机构进行举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擅自发布他人图片6000元

[案例②]

北京某影像技术公司起诉称其是某图片供应商在国内唯一的授权代理人,某影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官方账号内使用其受版权保护的摄影作品,侵犯其摄影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图片来自网络

影像公司多次要求影视公司提供授权文件或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均被拒绝。为此,诉讼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最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影视公司向原告支付版权使用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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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谭乃文法官说,很多人喜欢保存漂亮有趣的网络图片,包括摄影照片和动画作品。这些图片往往不知道出处,也不知道作者。众所周知,随意发布朋友圈的时候,一个小图也可能引发版权侵权纠纷。

其实网上很多图片都是有版权的作品。中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其作品。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上传他人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属于侵犯著作权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没有其他法律原因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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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摄影师和原创动画作者积极维权,通过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获得赔偿。对于“指尖族”,上传图片到朋友圈时,要做到:来源不明的图片尽量不要上传;发布他人图片应当经权利人授权;合理使用他人图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侵权通知应及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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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商标被判侵权

[案例③]

作为一名全职妈妈,王女士在业余时间做微信生意来照顾孩子,在朋友圈卖某品牌的化妆品。王女士仔细拍摄了带有品牌标识的产品,并发布在朋友圈。

化妆品品牌企业声称公司对涉案商标拥有权利,从未允许王女士销售相关产品。未经公司同意,王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销售,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庭审中,王女士无法证明所售化妆品的合法来源。另外,经鉴定,王女士出售的产品并非正品。经审理,法院最终裁定王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化妆品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并责令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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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微信业务,活跃在微信朋友圈,经常用图文营销宣传进行商业推广。但是微信业务中的推广要注意:注册商标的使用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则容易导致官司。

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李子竹表示,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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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竹法官提醒,从事微信业务,首先要坚持诚实无欺,做正规渠道进货;第二,需要保留相关证明,以便必要时说明货物的合法来源。

微信群侮辱他人,获赔1000元

[案例④]

邹和丁是不同的房产中介人员。双方有客户买卖房屋纠纷。邹在朋友圈和房产中介微信群里辱骂丁:“大家注意...不要再和这个女人合作了。挖掘我们的客户并获取我们的列表。等人渣来了,看谁敢跟你合作,违背良心。钱在你手里不会有好下场的……”微信还附上了丁的微信信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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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丁认为隋的行为侵犯了名誉权,起诉隋要求赔偿5万元。经审理,本院认为,隋在朋友圈、微信群里发布丁的人格评价信息,特别是使用“人渣”二字,致使丁的社会评价受到一定影响,遭受一定精神压力和损害,侵害了丁的名誉权,判处隋赔偿丁精神损害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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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朝阳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吴吉认为,名誉是社会对他人人品、德行、名誉、信誉的评价。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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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平台是朋友交流交流的公共平台。用户应该使用文明的语言进行交流和交流。他们不能认为微信空是私人的。众所周知,侮辱、诽谤他人可能构成对名誉的侵害。微信空不是一个法外的地方,微信空上的评论也应该受到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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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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