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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报道)最高检: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1-05 13:12:0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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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机关处理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指导性案例有齐强奸猥亵儿童案、罗猥亵儿童案、余虐待儿童案。

记者注意到,罗猥亵儿童案指导性案例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传播工具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身体接触儿童的猥亵行为具有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既遂)。

本案超越了传统对淫秽犯罪的认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室主任郑新建表示,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诱骗、强迫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儿童拍摄裸露、敏感部位的照片和视频供其观看,严重侵犯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就构成猥亵儿童罪。

(教育报道)最高检: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事件:网上聊天威胁女生索要裸照

根据案情,2017年1月,罗通过qq软件加了一个13岁的女孩小玉为好友。聊天中得知小余是初中生后,罗还扬言要索取裸照。受害者拒绝并从qq好友中删除后,罗通过小余的校友周向其施压,再次将小余加为好友。同时,罗还发明了“李”的身份,注册了另一个qq号,并把小玉加为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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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罗以“李”的身份在qq聊天中威胁恐吓小余,周继续施压。小羽被迫照了十张裸照,通过qq软件发给罗查看。后来,罗威胁要在网上公布小余的裸照,要求见他并在酒店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罗根据合同在去酒店的路上被捕,因为小余向公安机关报案。

(教育报道)最高检: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解读:“网络猥亵等同于身体接触”

记者注意到,这种认知超出了传统对淫秽犯罪的认知。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室主任郑新建作了解释。

郑新建表示,此案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犯罪,但不是案件,其他地方也发生过类似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施暴者往往会辩称自己没有接触过受害者的身体,这最多是一种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确有客观猥亵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视为犯罪。

郑新建表示,刑法没有列举猥亵儿童的具体方式,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认定。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亵儿童的行为,侵犯了特定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就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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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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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教育报道)最高检:非身体接触猥亵可认定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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