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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男子家中十几套房,去外地工作回来后惊呆:房子只剩1套,自己和老婆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14 12:32:02 阅读:

本篇文章4609字,读完约12分钟

51岁的张说,他和妻子冯已经存了几千万美元。后来因为工作原因,不得不分开两地。2016年1月回国后,他发现妻子不在了,给他们留下了离婚证。“我对这个证明没有印象,2011年也没有和她(冯)一起去民政局登记离婚,也没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冯告诉记者,她和张已经离婚多年,一切手续都是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的,相关问题已经由法院通过几次审理解决。“虽然离婚后我们经常联系相处,但都是因为我们生的两个儿子不想孩子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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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记者提供照片,称当时是2011年7月,张和冯某在海边带着两个孩子玩耍。

据了解,张与冯某的婚姻登记纠纷已在山西有关法院多次审理,但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的焦点在于张的上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即张是否知道自己已于2011年8月24日离婚。“但是法院不知道民政局是什么时候,怎么让我拿到离婚证的。不然我怎么判断自己是知道还是应该知道自己离婚了呢?”张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必须明确离婚证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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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离婚证

“奇怪”的离婚证:

文件不是我签署的

有许多签名空·怀特

1992年,山西吕梁某煤矿企业采购员张某宝与同公司出纳冯某相恋,4年后在吕梁市柳林县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后来,因为他们公司的企业改革,他们选择辞职,另谋出路。

张说,2007年,他们夫妻在有正式工作的同时也做了一些借贷业务,赚了很多钱。“赚的钱基本上都用来买房了。名下大概有10套房子。(12个车位),1个门面房子,几千万贷款,一些证券,国债,金银等贵金属。”

2014年,张某某因为工作调动,不得不离家去外地工作生活。“差不多每一两个月回家一次。”张说,虽然这对夫妇的感情不如以前,他们经常吵架,动手动脚,但每次回家,他们的妻子都在家,但他们停止了交谈和交流。

直到2016年1月,张某某从外地回到吕梁市离石区,发现妻子不在家,个人物品清理完毕。“我当时没找到她,然后在家里找到了一张写着我们名字的离婚证。上面的日期是2011年8月24日。”张说,他对这份离婚证没有印象,2011年也没有和妻子一起去民政局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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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提供的上述离婚证内页的照片上,记者看到离婚证上不仅印有字号“离婚141102-2011-168”,还记载了张和冯某的具体身份信息。张某某说,他已经拿着离婚证去了发证机关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事后询问了相关情况,但被工作人员告知离婚证在局内办理,相关资料需要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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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宣誓书专员栏无签名。“后来我去离石区档案馆查了这部分资料,发现这个离婚过程有问题。”张说,有两张必填表格没有被他们夫妻填写。其中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中,没有人在宣誓监督栏签名,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当事人签名证明或按指纹”不是本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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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提供的相关截图中,记者看到《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中的“主管”一栏确实没有署名;《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注明离婚登记日期为2011年8月24日,离婚原因为“性格不合”,但没有人在登记员一栏签字。

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的有关规定,见证双方当事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指纹”一栏签名。当事人不能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这一栏不应是空·怀特,其他人也不应代表他们填写或按指纹;《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员面前填写,婚姻登记员担任监誓员,在监誓员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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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表示,《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领证方签字或按指纹”并非本人签字。此外,在档案中,张还看到了的离婚协议。“这是为了2013年多买几套房子,和冯商量假离婚而写的协议。”张说,冯要求他重新签署协议,因为它已经丢失,他也质疑它在2011年的时间。但是,张不能提供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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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离婚协议书的内容,2011年7月2日,因张生活上的不检点,冯无法承受,经双方多次协商同意离婚。在房产问题上,协议表明,张某某只获得吕梁市的一套住房(以后产权归二儿子所有,不得出售)、一辆车和现金60万元,其他房产归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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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2日离婚协议。

男:坚持说他没去过现场

申请撤销证书的张某某告诉记者,发现问题后,他向离石区民政局提交了撤销请求,但被驳回。" 2016年1月19日,我向法院举报了冯和民政局."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根据吕梁市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行政裁定,在审理中表示,该局在张某某夫妇在场的情况下审查了相关资料,然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当事人出具的离婚证;冯某在庭审中称,2011年8月24日,夫妻二人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张某宝因为没带照片,临时在民政局窗口拍了2寸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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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能,不知道自己有没有去过现场?”张说,2011年7月他开车从吕梁市到太原市照顾参加培训班的两个儿子,直到8月30日才回到吕梁市。但是,既然时间过去了,很多人的联系方式都没有了,他也无法提供不在场证明。“那是可以反驳的。既然去了现场,为什么相关表格上的签字栏既不是我签的,也不是冯签的?此外,没有人在宣誓栏签名,这不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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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张某某说,冯在庭审中提到的寸照是2010年拍的,不是2011年8月24日。“我的头发在2011年7月和9月的照片里。比较长,但是离婚登记审查表上的照片和光头差不多。”为了证明他在2011年没有离婚或者不知道自己“离婚”,张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他们在2011年8月以后共同生活、经济往来、家庭聚餐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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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说,2011年以后,他每年都会把冯及其家人的照片和视频存档,作为证据。2016年4月7日,临县人民法院认为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部分行政行为没有填写,是登记程序存在缺陷。同时,由于张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他驳回了自己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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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张某某先后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2017年10月9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介入此事,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某某参与离婚登记,离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违法为由,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张某某表示,2016年1月6日得知离婚后,于当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张夫妻二人2011年7月以后共同生活和经济往来的证据也可以支持其不知道自己离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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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裁定,表示法院经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确认的事实一致。判决还显示,张墨宝、冯某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亲笔按指纹。

2018年6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发布行政裁定。该书认为,张案的焦点在于是否超过追诉期限,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生效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一致。其中,关于张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已于2011年8月离婚,法院依据的是双方认可的离婚协议书(张不认可时间,但不能提供证据)、离婚证的时间、双方婚姻及子女的证言、为双方办理离婚手续的登记员的证言。判决还显示,张墨宝、冯某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亲笔按指纹。然而,裁决没有提到是否要识别指纹。“但是法院不知道民政局是什么时候,怎么让我拿到离婚证的。不然我怎么判断自己是知道还是应该知道自己离婚了呢?”张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即法院必须明确离婚证在本案中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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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当时双方都情绪化

由其他人签署

“我们在政府部门办离婚,手续都在,都是按规矩办的。”6月22日,冯回应记者称,她与张已离婚多年,离婚纠纷已告到法院,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当地民政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介入此事,早就解决了。如果他还想闹离婚,影响或者伤害我,我也会拿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冯某说,他们登记离婚的时候,心情不好,没有在相关表格上签字。“但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有我们的指纹,是可以辨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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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冯某还表示,2011年离婚后,两人因为顾忌儿子的感情,一直保持联系。“你不能和大人离婚,让孩子互相追随,成为敌人。另外,我们过去给所有的孩子买房子,需要装修。离婚后我出钱,他帮忙装修。直到2016年,张某某因为其他事情反悔,声称自己没有离婚。”而且他之前没有同居过。他住太原,我住离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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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冯称《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手印,张某保称不知道手印是否是自己的。“这需要签名或按手印。选一个。既然签了,为什么还要再按手印?”吕梁市离石区民政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所有前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妇都必须亲自到场,否则无法申请。在办理过程中,相关表格还必须由双方亲自签署。"如果双方都不签字,誓言也不签署,离婚就不能进行."但当记者问张某某为什么在离婚过程中没有他的签字,也没有宣誓监督员的签字就办理了离婚手续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不知道,无法回答,建议联系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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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晚,上述民政局局长侯某回应记者,称此事已移交法院,不便做出任何回应。关于事件发生时是否有监控来证明两人是否亲自在场,侯没有回应:“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院。我们能提供的证明和证据都在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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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张称,他已将此事报告给当地司法局。“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正在要求民政局向政府说明办理离婚证的流程。等这个解释出来了,我再根据具体情况做下一步。”律师意见:有瑕疵的离婚证有法律效力吗?关于上述纠纷中的离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北京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建利表示,本案中,民政局违反了离婚登记标准的相关规定,导致离婚登记程序存在缺陷,影响了婚姻登记当事人是否到场的实际判断。“首先,缺乏事实证据,即民政局没有证据充分证明张于2011年8月24日前往民政局;其次,程序有缺陷,即“离婚登记审查表”是别人写的,双方都没有签字,宣誓也没有签字。《离婚登记审查表》虽然有一方认为有真实手印,但双方都没有签字。但这需要证据验证。”律师说,如果指纹确实是张的,在证据被核实后,不能排除他是否知道指纹的事。“无论最后的证据是否验证了张的指纹是否是,都不能改变程序的存在。这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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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赵建利律师还表示,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分配,无法证明张墨宝和冯某是否于2011年8月24日向民政局提出离婚申请,因此起诉期限提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因此,张在起诉期间提起了行政诉讼。“要确定张是否已经向民政局申请离婚,举证责任在于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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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世炎认为,离婚登记必须以双方真实的离婚意愿为依据,法律规定双方应在现场办理离婚登记。比如在登记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或者登记申请表上的签名充当代理人,或者民政部门的登记过程不符合离婚登记标准,都是离婚登记的缺陷。婚姻登记有重大瑕疵可以补正的,民政部门应当补正;不能改正的,依法吊销离婚证。至于涉案当事人,他们向法院提出上诉,被三级法院驳回。张世炎律师表示,如果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张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离婚协议的存在,但两年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法院的认定是没有问题的。因为现行法律没有保护那些懒于行使权利的人。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审判时施行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追诉期限的,追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追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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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争议双方仍各持己见,相关部门仍在调查离婚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有本人在场。

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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