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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积极研究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入刑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11 04:24:01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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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臧铁伟在回应高考冒名顶替事件时指出,最近一些地方的冒名顶替事件性质非常恶劣,不仅给被顶替者带来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影响和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轨迹,而且严重冲击了教育公平的底线,挑战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一部分当事人涉嫌违纪违法,一部分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法依规严惩,坚定维护教育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确保人人享有平等的成长和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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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立法工作新闻发布会。发言人臧铁卫介绍立法工作,并回答记者提问。有记者提到,最近高考冒名顶替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现行法律对这种行为有具体规定吗?立法机关会在下一次修改刑法时对此做出回应吗?”臧铁卫在回答相关问题时做出了上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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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铁卫结合立法工作主要介绍了两个方面。

首先,通常有法律来处理此类事件。

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维护教育公平和考试公平。根据宪法,制定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并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破坏了教育公平和考试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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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方面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定,不仅要依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还要依法通过各种法律渠道充分保护冒名顶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

首先是民事责任。

《民法典》和现行《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s2/】冒名顶替是直接侵害冒名顶替者姓名权的侵权行为,侵权后果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s2/】根据《民法典》和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冒名顶替所涉及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下列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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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名顶替者停止侵犯姓名权;

(二)共同侵权人向其赔礼道歉;

(三)共同侵权人对其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共同侵权人共同赔偿精神损害。

然后是行政责任。

现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学校等教育机构行使学籍管理、拒绝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履行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2015年新修订的《教育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打击和遏制考试违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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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法》规定,【/s2/】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所招人员,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s2/】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甚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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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以欺骗、剽窃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法规对考生冒名顶替或违规录取资格或学籍,以及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规招生的认定和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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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冒名上大学的犯罪链条比较长,涉及多个环节,可能触犯多个罪名。司法机关可以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犯罪进行处罚。如在国家规定应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s2/】盗窃他人身份证件及其他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s2/】可按《刑法》第280-1条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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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招生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s2/】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贪污罪”定罪处罚。

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可按刑法第163条、第164条、第385条、第389条等定罪处罚。

【/s2/】伪造学籍、公文、证件、印章等的。可按《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拦截、隐匿他人录取通知书者可依据《刑法》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和《刑法》第253条“擅自开启、隐匿、销毁邮件、电报罪”定罪处罚。

【/s2/】在招聘等其他环节存在泄露考生相关信息、篡改考生电子数据信息等行为的,可按第253-1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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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继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冒名上大学的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人大代表、教育界和法律界的专家也提出了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认真落实党中央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我们不仅要推动有关方面严格执法,严惩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堵塞各种漏洞,坚决预防和制止不利于教育公平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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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积极研究冒名顶替的监禁问题,进一步完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此外,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修订完善《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切实维护全国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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