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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一公交司机因“人数超载”被判刑,律师:疑点很多

来源:奥一都市时报作者:钱森後更新时间:2020-10-10 00:30:01 阅读:

本篇文章1797字,读完约4分钟

41岁的李是一位老司机,他在湖南省长宁市开了十多年的大车。

2018年3月,李从长途客车转行城市客车,与长宁公交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客车合作运营合同》,以合作运营的形式承包长宁市公交6号线。据了解,长宁公交6号线是一条市郊线,从长宁市到市郊的东冲村约9公里长,在市区和郊区之间,大约一半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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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24日,李因超载超过50%被认定为“危险驾驶”。出狱后,他学习法律知识,发现判断公交车超载的标准与普通公交车不同。如果他被法院罚款,许多公共汽车司机无法逃脱“危险驾驶”。

▲李车辆总线标志

“从交警调查到判刑,整个人都傻”[S2/]

根据长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2019年9月24日15时许,李傅生在长宁市兰江镇湖塘万桥门口驾驶大型普通公交车接多名在校学生时被长宁交警大队抓获。经检查,该车载客51人(不包括李本人),超过额定乘员2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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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李驾驶的营运客车存在50%以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并对李处以3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扣25分。

长宁市法院认为,李驾驶大型普通客车,严重超过额定载客量。他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他判处李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从交警的调查到量刑,整个人都是懵的,”李说,因为他当时不了解相关法律,所以没有上诉。

【/s2/】学法后质疑:公交车和公交车“超载”的判定不同

出狱后,李意外地得知,公交车超载不是以乘客人数为依据的,于是他开始研究相关法律。

首先,李不同意法院文件中提到的“大型普通客车”。在他看来,客运线路是长途,城市公交是短途,有固定站。另外,公交和公交车型不同。“一般公交车只有一个车门,而城市公交车有两个车门,车身上喷着‘公交车’字样。”。李表示,根据李提供的相关材料,无论是公交牌照、行驶证还是交强险,都表明李正在驾驶“公交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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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明确写在车辆行驶证上。

李解释说,在客车超载标准方面,2017年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第四条规定,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按照gb/t12428确定的有效站立乘客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应当有一名站立乘客。“超负荷需要8个人以上每平方米,但实际上很难挤8个人每平方米。所以拥挤的公交车并没有超载。”李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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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了相关法律后,2020年1月,他去长宁市交警部门,提出了自己的质疑。长宁市交警部门以一事一罚的标准撤销了对李超载的处罚。

2020年2月21日,李以“错误适用法律规定”、“错误认定客运车辆”向长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2020年3月11日,长宁市法院仍认定李驾驶的汽车为“大型普通客车”,并提出路线不在市内。认为前一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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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疑点很多,要慎重判断

根据公开信息,我国《刑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经营或者客运,严重超过额定载客人数,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分析,从湖南省长宁市第四人民法院湖南0482刑事监督驳回通知书的内容来看,法院认定李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一个原因是李驾驶的是一辆大型普通公交车;二是李承包的公交线路不在市区,而是从市区到一个村;第三,额定载客29人,实际载客51人。上述超载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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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兆成律师认为,对于第一点,李经营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以及长宁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均可确认李经营的车辆为城市公交车辆,法院认定其为“大型普通客车”的标准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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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点,李的运营线路是否在城市,不能否认其运营的车辆属于城市公交车。

第三点,根据4.5.3.2 GB 7258-2012《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有站人面积的客车按gb/t12428确定的站人有效面积计算,每0.125平方米核定一名站人。按照这个标准,每平方米允许站的人数是8人。法院认为李超载,应说明是否超过gb7258-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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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周兆成律师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当上述三点均违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时,法院才应认定李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是第一起公交车超载构成犯罪的案件,对于后续公交车乘客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法院要慎重,严格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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